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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斯德哥尔摩公约》20年履约成果显著——《中国环境报》访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刚

2024年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国际生效20周年。20年来,我国加速淘汰和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取得积极进展。近日,《中国环境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刚,谈《斯德哥尔摩公约》20年履约成果。


记者:今年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国际生效20周年,您兼任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专家委员会主任,请介绍一下我国的履约进展?


余刚:回顾公约生效20年来我国的履约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04年到2007年,主要进展是建立机制和制定战略。


由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履约涉及众多的部门,在公约生效之初,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牵头单位,10多个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目前,协调组组成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5个部门。协调组共同制定履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履约政策文件,统筹推进履约工作,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逐步构建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履约工作机制。


根据公约要求,缔约方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缔约方大会提交一份《国家实施计划》。为此,我国在2003年9月专门成立了《国家实施计划》编制领导小组。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了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建设部全国白蚁防治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研究所等组成编制研究工作组,针对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流通、废弃等各环节进行深入调查,识别经济有效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评估我国的政策和管理现状,明确履约差距和优先需求,在此基础上设计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编制的报告于2007年4月获得国务院批复,明确了我国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随后按《国家实施计划》全面展开履约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08年到2015年,主要进展是能力增强和淘汰削减。


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实施计划》提出了“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保证履约目标实现”的有关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履约相关部门和地方机构的能力,完善法规框架,制定履约经济政策,建立履约资金机制,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淘汰、削减和替代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活动等。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共同开发了“加强中国有效实施《国家实施计划》的机构能力、法规和执行能力项目”,并获得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资助。通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努力,从系统层面(政策、法规、标准、资金机制等)、机构层面(监测、研究和开发、技术转让、数据和信息收集、决策和执法、成效评估等)和公众层面(宣传、教育等)显著提高了国家和示范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管理能力。


本阶段,我国分批次淘汰了17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面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首先自2004年11月11日起淘汰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毒杀芬和多氯联苯,之后自2009年5月17日起淘汰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自2014年3月26日起淘汰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这段时期,我国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力合作,分阶段实施了数十个履约示范项目,在农业、卫生、建设、废物处置、钢铁、造纸等多个行业领域通过推进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削减控制二噁英等无意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相关行业的产量或处置量大幅上升,但重点行业烟气二噁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向大气排放的二噁英总量明显下降,大气环境中二噁英浓度呈下降趋势。


第三个阶段从2016年到2024年,主要进展是应对新增。


继续全面禁止17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自2019年3月26日起淘汰林丹和硫丹,自2021年12月26日起淘汰六溴环十二烷,自2023年3月1日起淘汰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自2023年6月6日起淘汰多氯萘,自2024年1月1日起淘汰PFOS、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和得克隆。


累计完成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十万余吨POPs废物清理处置工作, 在2015年实现所有在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并在2021年对含多氯联苯废弃电力设备实现100%环境无害化处置,提前完成公约2025年和2028年的履约目标,消除首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


持续推动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硫丹、六氯丁二烯等16种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内生效,研究制定并发布《国家实施计划》的增补版。


记者:20年来,我国在履约多个领域取得了可喜进展,为全球消除和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排放,我国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


余刚:我国在按照《国家实施计划》完成履约任务的同时,还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履约行动,为全球消除和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积极建设性参与国际公约进程。我国全面参与公约各议题的谈判磋商,我国专家担任公约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专家组联合主席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成效评估委员会、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专家组、工具包专家组成员,为推动全球履约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技术服务。在我国建立了亚太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中心,面向越南、老挝、柬埔寨、孟加拉国、朝鲜等1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履约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分享我国履约经验。


记者:下一步,我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淘汰上有哪些计划?


余刚:我国将继续按照公约要求淘汰有意生产使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续减排二噁英等无意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此同时,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提出了“筛、评、控、禁、减、治”的工作思路,明确将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要求“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列出的14种类多数为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明确了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展望未来,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将伴随国际履约和新污染物治理的统筹而持续深入推进,在美丽中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原文刊发于《中国环境报》2024年5月17日第2版;受访者余刚,系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原文链接:http://news.cenews.com.cn/html/2024-05/17/content_966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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